温州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温大行政〔2018〕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研究生克服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困难,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针对不同临时困难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且其家庭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者,一次性补助最高5 0 0 0 元;
(二)遭遇家庭变故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研究生学习生活,一次性补助最高3 0 0 0 元;
(三)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严重影响研究生学习生活,一次性补助最高2 0 0 0 元;
(四)其他经认定应该补助的临时困难,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四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变故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疾病须提供医院证明等。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培养学院要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校研究生院(研工部)。
第六条 学校对学院上报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临时困难补助研究生名单和补助金额后,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下拨。
第七条 凡发现研究生提供虚假困难证明材料或夸大事实等不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受助研究生要正确使用好困难补助金,同时积极克服困难,通过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核与发放,根据学校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年设立 5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全校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鼓励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困难补助体系,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