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温州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大行政〔2017〕362号)、《温州大学“十三五”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温大行政〔2017〕15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取得我校学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国际学术会议主要是指本专业国际性学会的学术年会或国际性学会组织的多个国家参加的专题性学术研讨会议。会议举办地点必须为国(境)外,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接受1次资助。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以国际旅费的形式发放,根据国际学术会议召开地域的不同,学校给予报销不同额度的往返国际机票。
第四条 在亚洲国家或地区举办的交流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在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国家举办的交流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经费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办公室)的专项经费和学院学科经费各承担50%,超出部分由导师自行确定。
第五条 申请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审批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能以大会工作语言宣读论文和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已被大会接受的论文(作品)或被邀请撰写论文、创作作品参会的证明(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论文或作品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温州大学;原则上一篇论文(作品),只资助1人参会);
2.国际学术会议的正式邀请函和相关日程安排;
3.会议主办方邀请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言的函件;
4.学院领导签字同意的《温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温州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七条 申请者按照会议时间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资助申请,研究生院按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办公室)审批办理。
第八条 获得资助者需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后的1个月内,撰写总结表,提交参与活动的影像资料,并在本院研究生范围内举办一次对所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研讨内容有关的专题报告会。没有履行上述任务者,学校不予资助经费。
第九条 经费报销时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以国际机票款的发票、国际机票行程单为依据,并提交总结表和影像资料、会议收录论文和成果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研究生院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办公室)审批后,交学校计财处予以报销。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外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教育研究生在外交流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交流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外事纪律,严禁发生损害国家尊严和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