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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4本文已被浏览

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文件精神,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优化学科布局,学校决定开展2022年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1.申报范围 

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可自主设置与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授予硕士学位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2.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目录外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五)目录外二级学科相关数据,依托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进行教育统计。

3.交叉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二、工作程序 

1.5月20日前,学院提出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申请,并将申请报告(学院盖章)扫描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学校统筹考虑学院申请,提出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初步意见。 

2.9月5日前,拟增设学科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附件4)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附件5),并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填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6)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7)。 

3.9月15日前,学院将《论证方案》与《专家评议意见表》定稿交至研究生院,纸质材料一式三份,word版、PDF版电子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学校于9月28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提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拟增设学科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附件8)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附件9)并于11月15日之前将定稿交至研究生院。12月,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有关材料,对是否同意设置与调整进行表决,做出最后审定,并由研究生院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1.自主设置或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是调整学科结构、优化学科布局,寻求新的学科增长点的重要举措,请各学院精心组织、科学论证,合理规范地设置或调整。 

2.拟增设学科要与所依托一级学科进行充分沟通,并认真研究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有关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或调整。

3.因拟增设学科的教育数据纳入相应一级学科统计,请相关学院做好拟增设学科培养方案制定工作。

4.请各学院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相关工作、报送有关材料。 

5.联系人:庄老师,联系电话:771769、18758508637

电子邮箱:459161053@qq.com

办公地点:南校行政楼719B

 

附件: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

3.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

4.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5.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6.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7.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

8.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

9.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

 

 

 研究生院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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