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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温大行政【2023】82号)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5-04-03本文已被浏览

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同时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为 15000 元。

2.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为 8000 元。

(二)综合学业奖学金

 综合学业奖学金分三档,奖励对象为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具体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如下: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元)

奖励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18000

≤20%

二等奖

15000

≤40%

三等奖

10000

≥40%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10000

≤20%

二等奖

8000

≤20%

三等奖

6000

≥6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培养学院按入学情况直接评定,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由各培养学院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评选。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培养学院按入学情况直接评定。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由培养学院以“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 ”和“社会实践”等项加权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评选,具体参照《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方案》(见附件),培养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类型、培养阶段等制定评定细则。

第八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需提供成果原件作为参评依据,成果取得时间须为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温州大学。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延期毕业者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根据复学时间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 50%学业奖学金金额;

(五)评选当年有不及格课程者,不能参评一、二等综合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工部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申请组织与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纪委书记要全程参与评审工作。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及档次,认真细致地核实评选材料,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参评当学年所有奖励及荣誉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已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存在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以文件形式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方案





附件:

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方案



一、指标权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 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 ”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各学院须根据学院专业特点,分专业(或班级)、分年级,采取不同权重进行评审。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Si

权重Wi

年级


思想品德


S1


学习成绩


S2


科研成果


S3


社会实践


S4

二年级

20

50

20

10

三年级

20

10

60

10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Si

权重Wi

年级

思想品德

S1

学习成绩

S2

科研成果

S3

社会实践

S4

二年级

20

50

10

20

三年级

20

10

50

20

3.总分及计算

(1)总分计为 100,S为总分、Si为考核项目、Wi为权重,具体计算办法为S = S1 × W1+S2 × W2 +S3 × W3 +S4 × W4 。因学科差异,“科研成果”环节折算方法不同,文科类专业(含课程与教学论专业)以硕士研究生实际所获科研原始分数计入总分,最高分数不能超过该项比例分(W3)上限;理工科则按S3 × W3 折算后计入总分。

(2)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其权重系数可有所侧重。培养学院可对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的权重进行调整。

二、主要指标计分说明

(一)思想品德( S1)

该环节计分总体原则是优加劣减、合理适度,基本分为 60 分, 满分 100 分。

1.荣誉加分


内容/加分/级别

国家

先进事迹受表扬

15

12

9

6

优秀团、学干部

15

12

9

6

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15

12

9

6

积极分子




4

注:集体表彰减半加分;一学年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2.参加学生工作加分

研究生参加学生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分别由研工部、培养学院党总支(学工办)、校团委(含院团委)等负责考核和赋分,同一个人多重身份就高加分一次,不累计。

主 要 内 容

加分标准

校团委副书记(研究生)、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12 分

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

8 分

校研究生会各部副部长;院研究生分会各部部长

6 分

校研究生会干事、班级党(团)支部书记、班长

4 分

院研究生分会干事;各班班委、寝室长

2 分

3.减分标准


主 要 内 容

减分标准

集体活动(含上课)迟到、早退

1 分/节或次

集体活动(含上课)无故缺勤

3 分/节或次

受通报批评

6 分/次

不合格寝室成员

2 分/次

4.其他未列入事项,由培养学院酌情处理。

(二)学习成绩( S2 )该环节满分为 100分。

1.绩点的设定

百分制成绩

100-90 分

89-80 分

79-70 分

69-60 分

60分以下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分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P)

不及格(F)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考核合格为 2.5,不合格为 0。

2.学习成绩的计算

方案 1:学习成绩(S2)=个人课程学分绩点和/班级或专业最高学分绩点和×100

方案 2:学习成绩(S2)=个人课程学分绩点和/个人所修全部课程最高绩点和×100 

其中,课程学分绩点和 =Σ(课程绩点×学分)/Σ课程学分


注:各培养学院须根据专业特点或分班情况选择适合方案进行操作,原则上同一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方案。

(三)科研成果( S3 )

该环节满分为 100 分。

1.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发明专利、 获得项目立项等,具体加分标准参照下表。

类别

级别

奖励分/篇

具体对应数据库及期刊

学术 论文


权威级

50 分

SCI Ⅰ 区收录论文,《中国社会科学》

20 分

SCI II 区收录论文,《新华文摘》 《中国




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10 分

SSCI、AHCI源期刊,浙江大学人文社科权威学术期刊

8 分

SCI Ⅲ区收录论文




一级




6 分

SCI Ⅳ区收录论文,EI 收录期刊论文(不包 括单页短文),浙江大学国内一级期刊(其中人文社科类不包括非 学术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

二级 A

2.5 分

浙江大学 2A 学术期刊(人文社科类)

二级 B

2 分

教学研究类、人文社科类2B 论文


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 15 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3 分,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 分。

出版专著


原则上按照当年学校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科研 获奖


原则上按照当年学校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项目

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新苗人才计划项目 5 分,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3 分,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自筹项目)2 分。

2.相关说明:

(1)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时间原则上为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本 年 8 月 31 日之间取得,且上一学年未使用过的成果,成果认定需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含论文录用通知)作为参评依据。

(2)各项科研成果需以“温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单位也需以“温州大学 ”署名。

(3)凡本专业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等同为研究生独撰论文。

(4)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 加分,不累加。

(5)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获奖、著作等成果指标由各培养学院参照校科研部门文件及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赋分标准, 原则上成果认定期内 2B 以下期刊发表的论文统计篇数不得超过 3 篇,同一篇论文中导师第一作者,有 2 名及以上研究生署名的论 文,其分值分配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分配规则。

(四)社会实践( S4)

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技能与资格证书 等。基本分为 60 分,满分为 100 分。

1.学术会议


主 要 内 容

分   值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20 分/篇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15 分/篇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10 分/篇

收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5 分/篇

注:需提供证明材料。

2.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体育、文艺、演讲、 征文及知识竞赛等。获奖类别分个人获奖和集体获奖两类。

个人获奖


等级

国家级及以上

省 级

校   级

特等

特等

特等

分值(分/项)

40

35

30

25

25

20

15

10

10

8

5

3

(1)学科竞赛的等级核定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2017 年修订)》(温大行政〔2017〕108 号)和《温州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20〕98 号)执行。校级比赛由研究生院、研工部主办,各学院承办的赛事定为校级,其余 由各学院主办的赛事不能定为校级,原则上在校级比赛赋分的基础上减半计算。

(2)集体获奖项目的分值为个人项目的2倍,分值分配由培养学院按照专业实情和学校相关文件自行制定。

3.社会实践

参与社会实践的先进团队负责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 30 分、25 分、15 分、8 分,其他成员计 3 分,人数不超过 15 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5 分、12 分、9 分、6 分,同类项目就高计分,不重复计算

4.技能或资格证书

研究生参加资格考试及技能认证,如获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国家司法考试、教师资格证、计算机程序员、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焊接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等各种专业技 能和职业资格证书,应给予适当加分。

(五)其他加分事项(包括院级荣誉)

由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