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博士论文选题,增强博士生在重要国际期刊及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提升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与科学研究水平,培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带动提升博士生整体培养质量,特设立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 金( 以下简称博士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的宗旨是支持素质好、能力强、基础好、敢攻关的拔尖博士研究生,在其导师精心指导下,依靠所在科研团队和实验室,潜心开展创新研究,努力取得高水平知识产权成果,认真做出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博士生培养学院负责博士生创新基金的受理申请和初评,学校组织立项评审、管理和验收。
第四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资助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每年定期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博士生可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并由导师审查签字后向所在学院申报。
第七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负责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博士生创新基金负责人为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毕业班博士研究生),对在学校规定学制时间内未毕业的博士生不予申报。
2.博士生创新基金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博士生创新基金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 1 项创新基金,且参与项目不得超过 2 项,在原有负责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4.博士生创新基金申请项目及研究内容原则上应与负责人所在学位点的学科及研究方向一致,须有基金负责人主导师推荐意见,并承诺给予项目研究指导。
第八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提倡以项目组(成员 6 人以内)的方式申请,鼓励以博带硕,有本校硕士研究生参与的创新基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立项。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博士生培养规模,将每年博士生创新基金立项数分配到各博士生培养学院。学院初评后报送学校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组采取“ 回避制度”,筛选出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项目给予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发文并给予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一经立项批准,负责人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不得无故变更与中止。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与中止项目研究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导师签字,学院盖章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四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三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学科类别分为理工科项目和人文社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2-3 年。原则上,理工科项目每项资助 20000 元,人文社科项目每项资助 10000 元。
第十四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分批拨付。项目获批立项即拨付一期经费(50%),若当年拨付经费未使用完成,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进度不合理的停拨经费或收回下拨经费,经费使用违规的停拨经费或收回下拨经费。
第十五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依据《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经导师签字后报送学校。中期检查结果为“合格”将拨付剩余50%经费,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停拨经费。
第十七条 博士生培养学院可对具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做出中止或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转学、转专业(转至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4.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者存在违规的;
5.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学术造假等不良行为的;
6.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填写《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报告》,提供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或能证明项目研究完成情况的其他有关材料。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应至少达到以下其中 1 项: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1 篇被 SCI(EI、S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2A级及以上期刊发表 1 篇或2B级 2 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上述考核要求中的“发表”含“ 已接受发表”,应当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
2.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前 3)在国家级及国际级学科竞赛等其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三等奖(含)及以上奖励。
3.以第一完成人(含导师第一完成人、研究生第二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2 项。
4. 以第一完成人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被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政府采纳。
5.其他同等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基金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工部备案。原则上基金项目毕业前允许延期 1 次,延期时长不得超过 1 年,延期到期后仍未结题,学校发文撤销其立项资格,并收回余下经费。无法按时结题的项目,该项目负责人的导师所指导的其他博士研究生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获得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在验收前完成 1 次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学术成果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所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所有权归温州大学所有。凡对外使用(发表、出版、转让、上报及申报奖项等)资助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均必须以温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本课题由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字样,英文翻译统一为“Supported by Doctor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of Wenzhou University”,否则,成果不得用作项目验收,且所有费用不予拨付或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予以补充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依据学校当年预算和财力情况确定该年总额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温大行政发〔2022〕11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