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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温大行政〔2024〕147号)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0-04-05本文已被浏览

 

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特设立温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学校为资助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创新基金的受理申请、组织 评审、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 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硕士生创新基金每年定期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基金负责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负责人为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不含毕业班研究生)。

2.基金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基金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创新基金,且参与项目不得超过 2 项,在原有负责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4.基金申请项目及研究内容原则上应与基金负责人所在学位点的学科及研究方向一致,须有基金负责人主导师推荐意见,并承诺给予项目研究指导。

第七条 创新基金提倡以项目组(成员 6 人以内)的方式申请,鼓励以研带本,有本校本科生参与的创新基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资助。

第八条 基金负责人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填写《温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并由基金负责人导师审查签字。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积极组织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初评。初评完成后,向研究生 院(研工部)报送创新基金推荐项目,推荐项目数不超过各培养 学院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

第十条 研究生院(研工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基金进行评审, 项目立项数根据当年申报的项目数情况确定,分为校拨经费项目 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原则上校拨经费项目数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自筹经费项目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3%。评审结果 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一经立项批准,项目承担者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不得无故变更与中止。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与中止项目研究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研究生院(研工 部)批准。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学科类别分为理工科项目和人文社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均为 1-2 年。原则上,理工科项目每项资助 5000 元,人文社科项目每项资助 3000 元。

第十三条 校拨项目资助经费立项批准时即全额拨付,学校鼓励各学院对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证。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划拨由各学院确定,原则上和校拨经费项目相同。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由基金研究团队共同使用,由基金负责人和基金负责人导师审批。经费开支范围为: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论文发表版面费、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打印费、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作为合格验收的考核标准之一,创新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应至少达到以下 1 项:

1.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理工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2A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 1 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人文社科类(含课程教学论与学科教学)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2B级及以上期刊发表 1 篇或2 篇三级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

2.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前三)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等其他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三等奖(含)及以上奖励。

3.以第一完成人获准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4.以第一完成人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

5.其他同等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填写《温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报告》,提供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或能证明项目研究完成情况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申请书任务的项目,基金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导师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原则上基金的研究允许延期一次,延期到期后仍未结题,研究生院(研工部)发文撤销其立项资格,并收回余下经费。对于学院无法按时结题的项目,将在下 一年度创新基金推荐名额中扣除相应的项目数。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人有义务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上交流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所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所有权归温州大学和项目组成员共同所有。凡对外使用(发表、出版、转让、上报及申报奖项等)资助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均必须以温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本课题由温州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字样,英文翻译统一为“Supported by the Graduate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of Wenzhou University”,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拨付或报销。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依据学校当年预算和财力情况确定该年总额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 3 项研究生教育制度(温大行政发〔2020〕 44 号)中《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20  年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