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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发布时间:2019-12-12

各学院:

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决定开展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一、教育对象

诚信考试专项教育的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全体考生。

二、组织形式

1)本校本科生的专项教育教育活动由二级学院组织,具体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主题班会或网络告知均可。

2)外校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的教育活动由研究生院负责,主要通过网络告知的方式实施。

三、教育内容

对在校学生的专项教育围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的规定,结合近年内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案例由各校收集整理。

对报考本单位研究生全体考生的专项教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醒考生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本次考试。参考内容见附件2、3、4、5、6。

四、具体要求

请各相关学院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以适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形式,组织本院报考2020年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学习《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附件1)、《考场规则》(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附件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附件7),教育考生遵守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组织本院在校生宣讲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考试作弊的案例。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教务处

2019年12月12日

 

  • 附件【附件1-7.rar】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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