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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温大行政〔2019〕225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5本文已被浏览

 

温州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名额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前5%推荐为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在校期间获校一、二等学业奖学金,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党员”或其他相当奖励2次/项(含)以上。

3.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在校期间,文科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2B以上期刊或以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2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理工科研究生在SCI、EI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符合评选基本条件1、2条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名额不占各培养单位指标。

1.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研究生)和创业计划竞赛(研究生)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五的研究生毕业生。

2.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研究生)中,获得省级金奖(含)以上且排名前五或省级银奖且排名前三的研究生毕业生。

3.在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三的研究生毕业生。

4.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研究生)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含)以上的研究生毕业生。

5.在大学生艺术展演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含)及以上且排名前五(无法认定排名的集体项目除外)的研究生毕业生。

6.在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省级第二名(含)及以上且排名前四(无法认定排名的集体项目除外)的研究生毕业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2.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3.学位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研究生院(研工部)按照各培养单位当年度研究生毕业生数核算优秀毕业生名额,并发布评选通知,启动当年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各培养单位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并指导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3.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将评选名额、条件、程序等事宜通知到每一位毕业生。各班级具体负责本班级的评选推荐工作。被推荐者和符合破格评选条件者须填写《温州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4.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由培养单位学生工作委员会与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导师代表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评选细则组织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5.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汇总审核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组织在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中联评产生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6.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对研究生省优毕业生推荐人选和研究生校优毕业生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校向获奖者发放奖励金1000元/人及荣誉证书。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调整评选条件,并制定评选细则。

第八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不按程序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取消评选资格。各单位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届研究生毕业生开始施行,原有文件中有关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