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的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专项基金,由校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助教、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每年学校投入的专项基金的经费情况和有关部门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工作岗位数。助研岗位由各科研课题组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岗位数。
第二章 助管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岗位主要从事相当于行政部门实习研究员胜任的工作,如学院、部门各类助理,本科生的辅导员或其它工作等。
第五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按照工作时间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类。固定岗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学期4-5个月,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设岗单位确定。临时岗由设置单位根据特殊情况向校研究生院(研工部)申请,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后设置,临时助管工作时间一般为1-2个月,每周不少于10小时。
第六条 学校按照每年财务预算和研究生人数核定助管岗位设定数,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0%设岗。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不得随意申报设岗数。研究生固定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期设置1次,各单位岗位设置数一经核定,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保持不变;临时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申请。
第七条 聘任程序
(1)各单位根据学校通知上报岗位计划数及岗位信息,研究生院(研工部)汇总审核、公布最终确定岗位数;研究生申报;设岗单位审核资格、组织竞聘、培训上岗;竞聘结束后,各设岗单位将聘任结果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
(2)助管岗位聘任由各设岗单位自行组织,各单位需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考核。招聘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者的学科专业背景、学习和经济情况,品学兼优或经济困难者应优先聘任。
(3)助管需经各设岗单位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合格后转为正式助管,试用不合格者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后另行聘任。
第八条 日常管理与考核
(1)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助管工作审查与监督,不定期随机抽检部分助管的工作情况,设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2)设岗单位要将助管工作与研究生综合素质发展、职业能力培养结合起来,设立助管岗位指导教师专门负责研究生助岗的培训、日常指导和学期考核。研究生院(研工部)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轮岗位设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津贴发放
津贴发放数额须严格按照助管工作量来计算,助管津贴发放标准为不超过600元/月,不超过40个工作时则按照每小时15元标准核算,原则上每学期按照4-5个月计算,各设岗单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汇总核算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三章 助研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实验员或者科研助手胜任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科研助手,如申请其他教师的科研助手,则应先征得本人导师的同意。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点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学校规定的每个导师应设立的助研工作岗位,其管理遵照《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及助研津贴补助标准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17〕140号)执行。另一类为学校规定以外,由学生导师设立或其他教师(或课题组)设立的助研岗位,在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其津贴额度和工作量,由设岗单位和学生协商确定。
第四章 助教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教师系列助教承担的工作,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和实验课的辅导等。具体工作内容可由设岗单位按照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原则上每学期设置1次,每个教学单位设置岗位数不超过4个。设岗时间一般为1个学期,助教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
第十四条 聘任程序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通知上报岗位计划数及岗位信息,研究生院(研工部)汇总审核、公布最终确定岗位数;研究生申报;设岗单位审核资格、组织竞聘、培训上岗等环节;竞聘结束后,各设岗单位将聘任结果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
(2)助教岗位聘任由各设岗单位自行组织,各单位需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考核。招聘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者的学科专业背景、学习和经济情况,品学兼优或经济困难者应优先聘任。
(3)助教需经各设岗单位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合格后转为正式助教,试用不合格者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后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与考核
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助教工作审查与监督,不定期随机抽检部分助教的工作情况,设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具体管理与考核同助管相同。
第十六条 津贴发放
助教津贴发放数额须严格按照助教工作量来计算,助教津贴发放标准为不超过800元/月,课时津贴则按照每学时15元标准核算,原则上每学期按照16周计算,各设岗单位报研究生院(研工部)汇总核算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于课程与教学论、学科教学专业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大部分时间用于学习,同时也为了保证“三助”工作质量,一个研究生不能同时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设岗单位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研究生在“三助”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由各设岗单位报校研究生院(研工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时间应有限制,原则上工作量平均每周不超过20小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修订情况:2006年9月7日《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行政〔2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