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报批评(2021-2022学年下学期第12周)

作者: 来源: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16本文已被浏览

各学院、各班级,各位研究生:

5月11日,在寝室卫生安全检查中发现以下研究生存在违反《温州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根据校纪校规,经学生处、研工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决定对违纪同学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具体如下:

一、通报批评学生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

违规事项

1

金泽通

20461542022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2

张泳鑫

20461542023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3

龚渊杰

20461542024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4

王玉军

20461542025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5

苏继腾

20461542063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6

殷耀

20461542064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7

王永杰

20461542065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8

曾一洪

20461542066

建筑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洗衣机

9

陈美华

194510481077

教育学院

违禁电器电饭煲

10

闫耀红

194511281255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违禁电器锅

二、特别提醒

1.学校将继续推进“四级联查”机制,强化安全主题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各学院要加强寝室常规安全检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等形式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3.各位同学要以此为戒,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营造温馨、和谐、安全的公寓氛围。请全体学生开展安全自查,对违纪物品自行进行处置,如若在检查发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将严格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备注:

1.《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寝室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熄灯后点蜡烛,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在公寓区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二条主要指标计分说明第三点减分标准规定:受通报批评扣6分/次。

4.《温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5.《温州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2年5月11日